不知是否曾受日本管治的影響,台灣依然盛行蓋章,簽名反而有機會不被接受🙄。
去郵局開戶口,職員堅持必須蓋章,簽名不行,只好作罷。跑別家銀行,劇場式經典對話⋯⋯
🏦:蓋章比較好。你有帶章嗎?
🐻:那簽名可以嗎?
🏦 :蓋章比較方便喲。
🐻:那簽名不行嗎?
🏦 :也不是不行。你是忘了帶章嗎?
🐻:我希望用簽名,不用蓋章的。
🏦 :簽名隨時間變化,不穩定,蓋章好一點。
🐻:我決定用簽名,可以嗎?
🏦 :那不是不可以,你確定嗎?還是要想想?
堅持下來,終於可以用簽名😅。如果表格上寫的是「簽章」,又是甚麼意思呢?
究竟是要簽名?蓋章?兩者皆要?很多人也搞不清,網上眾說紛紜。最後答案,看承辦人員的要求吧😂。
其實,按民法第3條:「依法律之規定,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,得不由本人自寫,但必須親自簽名。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,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。」
不過,習慣使然,要求蓋章仍然是主流。忘了帶?隨便在街上弄一顆「玩具章」就好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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